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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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9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帮助企业争创安徽名牌和中国名牌,增强我市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企业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从源头抓质量”、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 第三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地方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编制年度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组织培育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培育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相关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订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第三方认证,且不断改进质量;

 (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三大体系;

  (五)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公认;

  (七)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

 (九)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 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作程序

 第六条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申报 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申报表》,经有关 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出具证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现场对质量管理状况, 生 产条件、设备工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考察确认,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选 择确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列入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

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 针 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

 第十条 淮南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未列入当年名牌产 品培育计划的产品,不受理申报当年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 第十一条 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将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 息, 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向全 市公布,并颁发“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

 第十二条 “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可进行广告宣传, 但必须注明所获称号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培育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产品” 称号的,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质量 问题的,撤销其称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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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实现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
 (一)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作部分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
 (二)对社会生活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具体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办法。
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实施细则。
 (四)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周知和遵守的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通告。

 第五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应遵锺以下原则:
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三)坚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的原则;
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考察、调研和论证,保证规范性文件具有可行性;
 (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六)坚持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 (七)坚持简明扼要,言简意肢的原则。

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

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立法重点,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市政府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 第七条 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本部门年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计划,并填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 (二)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三)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下达计划执行。

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制发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未被列入当年制发计划的,市政府法制办一般不予审核制发,确需制发的,起草部门应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增补列入计划。

 第九条 列入制发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计划确定的起草部门按照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在计划确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在截止自期前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负责该文件解释的部门牵头,共同组成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文件管理范围涉及整个社会亩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提前介入,参与考察、调研止证并指导起草工作,所需经费由负责解释该文件的部门承担。

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同类管理事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清楚所起草规范性文件调整管理事项的现状及历史沿革情况,同对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文字水平。

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设定,内容较简单的可不分章二款不冠数字,项、自冠数字。
 规范性文件的总则应写明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飞基本原则等;分则应写明权利义务、实体管理的具终是主及奖罚等斗容;珩则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及必须向对废止文件的名称等。

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不得夸张、避免歧义。

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照抄其原文,不得超越其规定的种类、幅度设定行政处罚。

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及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简要过程,相关部门协调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完成的文稿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再送相关部门会签,而后将文稿1式3份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会签意见、起草说明、所依据文件的复印件及有关参考资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 第三章审核与发布

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稿应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报审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内容设定是否合法、规范、可行。

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文件不宜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退回起草部门自行处理;拟由市政府发布但文件内容须作较大修改的,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再行修改。

 第二十条 对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进行协调的,可由市玫府法制办召开协调会,协溃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派熬悉情况的人员参加。

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拟由市改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由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不需常务会议讨论或特殊情况的文稿,可由主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列席会议。
起草部门应就文件的起草过程、依据、实体内容作具体汇报;市政府法制办应就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作说明;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应就文件涉及本部门需要说明的问题作说明起草部门应根据常务会审定的意见,进行再修改,修改后的文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发布。

 第二十三条 在市政府法制办对文稿进行审核及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如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未采纳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按文件执行,不得在其他场合坚持本部门不同意见,以保证政令统一。

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为两种:
 (一)调整全市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发布。
 (二)规范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管理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发布。
 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葫芦岛日报》上全文刊登,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

 第四章实施与备案

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文件中规定的解释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实施监督。有关部门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发生的纠纷,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决。
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文件规定约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贯彻执行,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转发,以保证政令畅通。

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应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规范性文件实施半年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对有法不依、随意执法、滥施处罚、重复执罚、违法行政的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田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改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10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件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式5份、备案报告1式3份。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1;千;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写入备案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友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责令撤销或予以直接撤销。

 第五章修订与废止

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适时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上位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即行废止,需作修订的即行修订。

 第三十一条 修订、废止、清理、汇编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重新发布。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具体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17日印发


[案情]
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进入屋内,正在翻找钱物时被回家的张某当场抓获。
[分歧]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故刘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刘某犯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在实际窃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本案中刘某虽进入张某家中盗窃,但尚未窃取的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把入户盗窃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并没有对盗窃的数额或者次数进行规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张某家中,应当以盗窃罪既遂进行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入户盗窃后未取得财物,被害人张某也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刘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刘某为盗窃未遂。其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刘某以入室盗窃为目的,在开始“撬锁入室”的一瞬间,对张某家中的财物即产生现实危险性,可以认定刘某已经“着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二,刘某实施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特征。如前所述,只有在物主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对财物建立了非法控制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既遂,否则属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寻找张某家中财物未果,待张某回家之时,刘某取得张某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足以认定刘某入户盗窃是犯罪“未得逞”。其三,刘某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刘某潜入张某的家中,欲秘密窃取张某的钱物,已对张某的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张某的及时发现才致使刘某最终没有实现目的,由于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实施盗窃犯罪没有得逞。
综上,笔者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撬锁入室之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应以盗窃罪(未遂)论处。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