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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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教育部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  告
第204号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6-2003,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1)(2)(3)、4.3.4(3)、4.3.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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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一、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附件一)分为正卡和副卡,均应加印防伪标志及编号(正、副卡编号一致),正卡一张,由印鉴初审人员保管使用,副卡二张,其中一张由印鉴复审人员保管使用,一张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后台或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使用的
,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但每张卡用途要固定。开户单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
二、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每套以假定单价1元列表外科目核算。
三、单位申请开户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开销户经办人员发给开户单位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开户单位签收。
四、开户单位在印鉴卡正卡、副卡上填写规定内容(帐号一栏由银行填写)并签章后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对印鉴卡的防伪标志、编号及各项内容进行核对,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且正、副卡一致的情况下填上帐号,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在印鉴卡上签字后,
将应由开户单位留存的印鉴卡送有关人员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银行会计“业务专用章”后,退开户单位,其他正、副卡分送有关人员保管使用。并在开销户登记簿备注栏登记印鉴卡号码。
五、初审及复审人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临时离岗时,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下班后要将印鉴卡分别装箱上锁放入保险柜(箱)保管。初审或复审人员请假离岗要严格按照规定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临时离岗交接登记簿”。
六、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应出具单位证明)或销户时,将留存的原印鉴副卡交开户银行,若开户单位将原印鉴副卡丢失,要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经银行会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更换印鉴或销户手续。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接到单位更换印鉴证明及原印鉴副卡后,在与开销户
登记簿上记载的号码及初审、复审人员保管的正、副卡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或参照前述三、四的规定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更换印鉴的在接到新印鉴正、副卡后应换出原印鉴正、副卡,对销户的撤出原印鉴正、副卡。开销户经办人员收妥全套原印鉴卡,加盖“已更换”
或“已销户”章后,交给会计综合人员与当日凭证一起装订保管。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票据,按新印鉴卡背面的旧印鉴进行验印。
七、在单位开户、销户或更换印鉴时,开销户经办人员、初审及复审人员对收到的印鉴正、副卡应认真审查,开销户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初审及复审人员要及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附件二)。
八、作废的印鉴卡(单位取走未送回、填错或盖错章等),开户银行开销户经办人员要负责收回,并在卡上盖作废章,确实收不回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经会计负责人签章后作为作废销号的依据,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注明作废原因。作废的印鉴卡要专夹保管,定期按重
要单证的销毁办法组织销毁处理。
九、对空白印鉴卡要按重要单证的保管要求定期进行盘点、检查,使用中的正、副印鉴卡要经常进行检查核对(每月至少一次),核对情况要作出登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十、坚持双人验印,初审人员与复审人员不得将印鉴正、副卡交叉使用保管。为减轻验印的工作量,业务量大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使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行处,印鉴的录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开销户经办人员双人操作,对签字印鉴可采取
“图章印鉴识别系统”结合手工的验印方法进行。运用“图章印鉴识别系统”验印的管理规定,总行将另行制定。
十一、各一级分行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尽快统一印制分发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
附件略。



1997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9〕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
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
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
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
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
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
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
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
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
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
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
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
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
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
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
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
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
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
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
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
工商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
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
理工作,并会同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
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每个专家
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
均由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兼任;委
员由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经营管理、金融投资等
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出席
专家评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
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
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
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
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
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
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
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
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
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办公
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
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
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
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
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
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函评专家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
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
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
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
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
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
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
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
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
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
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
同。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天津市引
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拨付主管区县、委局等申报单位,
由主管区县、委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划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
单位直接拨付给领军人才本人。安家资助费、项目资助费由办公
室负责监管落实。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当年没有安排
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
家等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
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应
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
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
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
末,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