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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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为烟草行业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局党组决定,200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隆重召开全国烟草行业第四届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对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与比例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00年以来,在行业改革与发展、“两烟”生产经营、技术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劳动模范的评选主要从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卷烟销售、科研开发等一线职工和技术人员中产生。拟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55个、劳动模范80名。
(二)评选比例
按各直属单位2004年12月31日职工总数为计算评选比例(名额分配详见附表)。劳模评选各方面人员比例如下:一线职工(含经营人员)占50%;专业技术人员占30%;各类管理人员(包党、政、群、团、纪检监察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占20%.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的政策、规定;狠抓三个文明建设,领导班子政治坚定,团结协作,廉洁勤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增产节约、提高效益、专卖管理、销售网建、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出色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单位或集体。
(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的政策、规定,矢志烟草事业,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勤勉务实,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劳动模范。
1.在推进行业发展,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假、打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企业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同违法违纪作斗争中有重大贡献;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的基本程序
依据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严格按照基层单位推荐、各直属单位考察把关、国家局审查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局下达的分配名额,在工商企事业单位中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推荐、选拔。凡是正式推荐的评选对象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党政工团等方面民主讨论协商后逐级上报至各直属单位。
(二)直属单位考察。各直属单位对基层推荐的评选对象,要逐个进行严格考察并写出考察鉴定材料。在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党委)讨论审定后上报国家局。其中正式上报的先进集体是工业企业或各直属单位机关的,须征求所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国家局审查批准。各直属单位确定上报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由国家局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国家局党组审定批准。
(四)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拔高、不凑数。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组织推荐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原则,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第一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奖励办法
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劳动模范者,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0元;凡被评为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的单位,除颁发荣誉奖状外,给予一定奖励政策,由各直属单位兑现奖金。
五、评选的材料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材料撰写和审查上报工作。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上报材料的内容要客观真实,评价恰当,事迹准确。材料文字要求6000字左右,同时附6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摘要(各1式16份),并附考察鉴定材料1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个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要填写审批登记表(各1式3份,格式附后)。劳动模范除在审批表内贴好正面2寸免冠照片外,要另附3张7寸工作彩照;先进集体选送5张反映本单位面貌的7寸彩照(单位人数较少的,可选送合影照片),照片随材料一并报送。
(二)材料上报审批时间安排。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审定工作于2005年2月底前结束。各直属单位要于2004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评选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上报材料报送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六、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是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行业形象,增强行业凝聚力,激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拼搏进取热情,推进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活动,是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推荐、考察、评选等各项工作。要以此次评选先进集体、劳动模范为契机,搞好先进事迹的总结和宣传,在全行业形成学习先进、宣传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进一步促进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在国家局党组领导下,国家局成立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的评审、表彰以及大会的筹备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姜成康
副组长:张保振、何泽华、李克明、葛祥久
成 员:邢万里、杨培森、张本甫、张玉霞、赵振林、刘敬如、王彦亭、潘小迅、郭振景、温风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在评选推荐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蒋政,联系电话:010/63605830,传真电话:010/63605567。
附件:1、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2、全国烟草行业劳动模范审批登记表(略)
3、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审批登记表(略)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件:

  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2&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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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种情况:刑事案件先期按民事纠纷处理后,在民事判决未撤销情况下,刑事案进行了判决。

在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共存的情形下,其程序处理目前有两种模式: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生效民事判决,以避免判决的冲突;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或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补正裁定,建立修正判决的裁定制度。

首先,对第二种模式笔者并不赞同。刑事审判程序终结后,通过民事裁定解决民刑判决执行冲突之问题,理论上有困惑。民事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仅适用于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及民事立法中尚未考虑过的其它程序事项的处理,而不解决实体问题;其即使就某些实体作出处理,也并非最终处理,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民刑判决冲突情况下,若需要撤销在先民事判决,涉及到实体问题的最终处理,所以,直接用民事裁定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显然不妥。而且,如果未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以裁定的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则否认了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损害。

其次,对第一种意见,笔者也不完全同意。刑事审判程序启动前先撤销生效的民事判决,的确能有效避免民刑判决之冲突,但这种救济模式在操作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因为案件最终属于刑事犯罪或民事纠纷,取决于刑事审判结果。刑事审判程序终结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民事判决,实践中也有困惑,如:刑事诈骗按民事纠纷处理案件有一个特点,对被害人来说追回本金及损失是最重要的,而无论是民事侵权处理的结果(返还本金及赔偿损失),还是民事违约处理的实际结果(返还本金及利息),均是合乎常理的。如果启动再审程序,不仅增添当事人讼累,对司法权威也无益。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视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而定:如果生效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维持原民事判决;如果确定被告人有罪,导致民事判决确定的基础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有错误的,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民事判决;如果确定被告人有罪,但民事判决确定的损失与被害人实际损失基本一致,原民事判决亦得维持。因此,对于原民事判决应当在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再行处理。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就撤销原民事判决,这并不妥当。另外,如果是二审法院发现原民事判决错误,也不宜发回重审,而应由二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民事判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王 平 张玉峰)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00年6月13日)
教监[2000]1号


  为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现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高等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工作机制 

  第四条 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部门纪检监察、招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和高等学校的代表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教育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同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

第三章职责权限 
  第九条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章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督促、指导高等学校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对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

  第十八条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录取结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向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机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参照此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