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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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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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会议原则通过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年来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的力度。2000-2004年,各级政府和群众投入资金共计200多亿元,可解决农村6000万人口的饮水困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实施,减少了疾病,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取水的劳动强度,解放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各地反映还有一些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不足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东北、华北、西北和黄淮海平原区,高氟水、苦咸水的分布范围很广。长期饮用高氟水,可引起地方性氟中毒,出现氟斑牙和氟骨症,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一些地区还新发现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的地区,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近年来,局部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疫区群众因生产和生活需要频繁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疫水,造成反复感染发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上各种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急需抓紧解决。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今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项目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今后需要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不同阶段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目前,经国务院同意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正在执行中,计划在两年内在全国进行212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如何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将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研究确定。请各地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统筹考虑,先急后缓的原则,抓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工作,为编制全国规划奠定基础。今后,凡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且必须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二)防治并重、综合治理。水源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在地下水水源地周围建设灌溉等各类机井,建设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乱打井超采地下水或引起不同含水层水质混合,造成饮用水源的氟砷等有害物质超标。今后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工程,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咨询和技术指导,涉及防病改水,要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要严格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工业和城镇用水的治污费用(成本加微利),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收取,采取市场机制进行治理。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要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既保证用水安全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在研究和制定供水标准时,首先要保证饮用水的水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解决其他生活用水。为了尽快解决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并降低工程成本,部分地区的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可实行分质供水。为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他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今后在规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要借鉴已建工程的经验教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建设程序审批。将需要解决饮水困难的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对人数实行名册管理,通过报刊等形式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程建设前,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精简管理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按成本合理确定用水的收费标准。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对于建成的饮水工程,要建立验收、跟踪调查和水质监测制度,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增加投入,加强资金管理。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多方增加投入,安排好与中央投资相配套的资金,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挪用、滞留资金。要大力推广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和工程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招标投标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落实责任、加强配合。上下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不同学科之间,要加强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地方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各地区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汽车侵权第一案”的误区、对策与启示

顾金焰


一、概述

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6日受理的“汽车侵权第一案”一审判决出来了。据报载,一审法院判定: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的A9系列客车,侵犯了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116万元。据悉中大集团下属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1

我们没有见到一审判决书,但是从公开的新闻报道中读到了双方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从这些言词中反映出中大集团在该案中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和策略偏差。我们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感到痛心,并觉得中国企业完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抛开某一个案的成败不论,至少我们要知道为何而胜、为何而败,明白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游戏规则并合理运用才是长远之计和根本之道。以下就略谈几句,限于目前该案所公开的信息局限,欠妥之处难免,望读者指正。



二、专利侵权的认识误区

1. 获有专利权的产品就不会侵权吗?

专利侵权的判定是看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范围,并不比较专利与专利之间的关系,也不比较产品与产品之间的关系。当然,由于本案中涉及专利为原告在产品基础上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可以参考原告的产品。但侵权认定的关键还在于判断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授权阶段并不考虑该专利侵权问题。专利申请只是确定专利权的范围,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而不考虑该专利申请与其他专利申请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关系。比如,发明专利申请时,甲公司有一件基本专利A的权利要求为a+b+c;如果乙公司在该基本专利的基础上申请一件改进型专利B,其权利要求为a+b+c+d,假如这件申请B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授予B专利权。但是乙公司在实施B专利权时,该产品落入了A专利的权利范围,无疑就会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所以,国家专利授权与产品专利侵权是两码事。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也有可能侵权。这就是一审法院所述的,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2. 未有生产销售行为的抗辩

中大公司称其从来没有生产和销售A9大客车的行为,只是将自己享有的A9客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了中威客车使用。2

而尼欧普兰公司则提交了A9客车的买卖合同、A9客车的宣传材料、车辆展会材料、中大集团的网页公证件等一系列证据用来证明在A9客车开发、生产、销售及宣传上都是中大公司统一规划的,因此中大公司也参与了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也对“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实施了侵权行为。

显然,中大公司试图从没有生产和销售行为即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主体不对来进行抗辩。然而这一抗辩早就落入了尼欧普兰的预料之中。对方已经购买了一辆车并且对网页等证据进行了公证。这种抗辩理由在证据面前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3. 先用权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用权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1)时间因素。先用人开发成功的系争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2)来源因素。先用人的该系争技术成果的取得应是合法的。如来源不合法,则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不具备适用先用权原则的合法条件,不存在适用先用权原则的问题。该系争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因此,先用人必须与该技术成果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且应该是该技术主体自己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3)使用范围因素。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

中威客车称A9客车是自主研发。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发改委的公告。但是被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产品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即2004年9月20日前自行设计开发的。换句话讲,中大集团应当提交充分的材料来论证在申请日前自己已经有了相关设计,并作好了生产准备。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这类有力的证据,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无法认定先用权也就不奇怪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

4. 专利无效抗辩

该案中,被告还是想到了专利无效策略,但去并未奏效。据悉,“中威公司还打起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牌,代理律师提交了一本德国汽车杂志。该律师认为,在“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之前,德国汽车杂志就已经将该车型公之于众,依据法律规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应被宣告无效。”3 看来,中大并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仅仅在法庭上说明德国已经有杂志公开了该外观设计;如果及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对该专利的效力进行挑战。

一般情况下,专利无效应当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入专利无效程序,从而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专利诉讼程序。如果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则待专利无效程序结束,再恢复专利诉讼程序。



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