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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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8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方便群众出行,促进我市人员、物资的快速合理流动和加快网络型大城市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根据我市陆域面积较小、经济发展比较均衡、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较快的特点,市政府决定按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各县(市)目前的统缴标准,对我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实行自愿办理、属地统缴、全市通行、市域内收费点互检的管理办法。

  现将《嘉兴市域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嘉兴市域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共享改革开放的文明成果,促进嘉兴构建网络型大城市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域内普通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工作遵循公平、自愿、便民原则,禁止强迫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收费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嘉兴市域范围内具有收费权限的非高速公路。

  第四条 嘉兴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收费公路车辆自愿统缴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嘉兴市域范围内所属车辆(车牌为浙F,下同)统缴证统一使用“嘉兴市普通公路车辆统缴证”标识并应做到样式、颜色统一,在醒目位置加注县、市名称。

  第六条 嘉兴市域范围内所属车辆的车主可以依照“自愿统缴”的原则,在车辆所属地(县、市)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的统缴标准办理车辆通行费统缴 (嘉兴市本级车辆统一到07省道嘉兴征费管理所办理,其它各县、市车辆到当地交通局指定单位办理),持有效统缴票证(条件成熟时为IC 卡,下同),可以在市域范围普通公路收费站验证(刷卡)确认通行。

  第七条 车辆统缴证实行一车一证,通过收费站时实施验证通行;如车主未携带车辆统缴证,应按次交纳车辆通行费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 办理车辆统缴证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清晰车辆照片一份,行驶证正本及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车辆统缴证到期需续办的,应当携带车辆行驶证到原发证单位办理续办手续。

  第九条 已办理车辆统缴证的车辆更新或报废,原车辆统缴证作废。如车辆属于同一类车型更新,车主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原统缴证、新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照片)、新办车辆通行费统缴证申请表,经原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换发原车辆统缴有效期内的新证;如车辆不属于同一类车型更新,车主在交回原车统缴证后,可按月退回已交纳未使用的统缴费用(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费用不予退回)。同时,新车按第八条规定办理新证。

  第十条 已办理车辆统缴证的车辆如出现资料变更、过户交易车牌号码变更情况的,车主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与原发证单位联系,更正有关资料;如车辆办理统缴证后在异地交易(车牌号码发生变更),其原车辆统缴证随之作废,根据车主申请在交回原统缴证后可按月退回已交纳未使用的统缴费用(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已办证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辆统缴证损坏或者丢失的,车主应当向发证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后,补发新证。

  第十二条 车辆统缴证应当妥善保管,如遇遗失,应当在《嘉兴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由原发证单位给予补发;如车辆统缴证被盗,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嘉兴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由原发证单位给予补发。

  第十三条 谎报车辆统缴证遗失或被盗的,除补缴通行费外,停办该车3个月的车辆统缴资格;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过期车辆统缴证的,首次发现按规定补缴车辆通行费;第二次发现除补缴车辆通行费外,取消该车1个月的车辆统缴资格;多次发现的,停办该车1年统缴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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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等66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等66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第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申请,经研究,同意中国建筑物资公司等66家汽车经营企业在其转制、名称变更后,继续保留小轿车经营权。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原企业小轿车经营权。


附件:申请变更名称的66家汽车经营企业名单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申请变更名称的66家汽车经营企业名单


中国建筑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供应制造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总公司(原文件名称为中国石油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中国免税品公司(原文件公布为进口免税小轿车经营单位)更名为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南方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集团公司租赁分公司更名为北京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林子商贸中心更名为北京中汽梓洲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北方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北方汽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利利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中际广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乐驰经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金台乐驰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光大国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汇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啼克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汽车贸易公司更名为上海强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机电产品贸易中心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天津市高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天津市鹏兴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靖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山西靖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冀东物贸企业(集团)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保定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沧州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承德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邯郸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衡水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廊坊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邢台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


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石家庄第二分公司更名为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二分公司


大连南星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大连南星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更名为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


烟台市机电设备公司更名为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更名为烟台集大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德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德州华运汽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青岛大学特约维修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大学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中北亚科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银资科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机械工业汽车贸易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湖北三环金通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物资开发公司更名为广东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机电设备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广州市华初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东骏物资设备公司更名为广州东骏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东风进出口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南方东风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风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


东风深圳富康轿车经销联合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东风富康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三九康桥科技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五洲商场更名为茂名市茂南五洲商场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江苏肯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肯瑞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武进市汽车贸易总公司更名为常州市武进汽车贸易总公司


南京跃进汽车贸易公司更名为跃进汽车集团贸易公司


常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汽车大修厂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机电设备公司更名为苏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汽车经营部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无锡威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中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机电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元通机电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机电设备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齐齐哈尔粤华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哈尔滨经销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黑龙江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更名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西藏天翔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物汽车贸易总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川物汽车进出口贸易总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成都贸易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四川省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商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商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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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新修订的《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21日印发施行,200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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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督查工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使大理州行政督查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行政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行政督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保证决策及时准确落实为目标,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抓住热点,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注重实效,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第四条 对本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贯彻落实进行分解立项,定期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完成本级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本级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进行检查落实,并及时跟踪反馈;对上级政府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督查结果。
第二章 督查原则
第五条 服务中心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本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督查重点,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跟踪督查,切实为中心工作服务。
第六条 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不夸大、不虚报,一切以事实为准。
第七条 群众路线原则。督查工作必须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严禁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九条 分级办理原则。督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督办工作,检查落实并反馈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设专人办理,实行分工负责,使督查任务合理分流,防止推诿、扯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拟办送审。接到督查任务后,督查机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立项交办。经领导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及时立项登记,然后拟发督查通知。立项登记要写明收文时间、来文单位、督查事项、领导批示、转办时间、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
  第十二条 适时催办。接到督查任务后,督查机构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并作详细记录备查。急件、要件要专项催报。
  第十三条 报告情况。被督查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必须及时研究办理,不得随意拖延,办理情况根据要求采取不同形式在限期内报交办单位。
第十四条 反馈结果。督查事项经承办单位办理,报出办结情况后,督查机构要及时汇总、整理成书面材料报有关领导审结。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归档。

第四章 督查方法
第十六条 通知督查。凡立项督查的工作,由本级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并采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进行催办、检查、督促。被督查单位的领导必须亲自办理,按限期报告落实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 调研督查。深入实地调查,采取听、看、记、摄等方式,调查了解实际情况,督促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跟踪督查。针对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派专人跟踪催办,抓好落实,避免出现空、虚、假现象。
第十九条 重点抽查。采取走访座谈、查看材料、实地察看等办法,对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工作部署和颁发文件的贯彻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 舆论督查。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开辟专栏,实行舆论监督。对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以“抓落实访谈录”等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
第五章 报告形式
第二十一条 书面报告。对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办理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来人报告。对重大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除书面报告外,还可来人反映,加以说明;一般督查件,也可采取来人报告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以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报告。对一般督查事项,可采取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对限期作出书面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报告的督查件,应先采取电话形式作出说明。

第六章 督查反馈
第二十四条 书面反馈。对重要督查事项采取书面形式反馈,针对事情涉及的范围,以《督查反馈》或专题报告形式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同志反馈。
第二十五条 口头反馈。对一般督查件,以口头形式反馈。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机构设置。州人民政府设督查室,为隶属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的内设副县级机构,作为州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应设立督查机构,配备专职督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 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工作踏实的干部从事督查工作,保证督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业务建设。要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督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九条 制度建设。督查工作应根据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行政督查的权威性,确保督查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督查机构对被督查单位或个人落实督办事项的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对贯彻落实好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认真抓落实、不按要求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