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诽谤行为/[香港]谢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6:34   浏览:8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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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诽谤行为

谢连忠律师

诽谤(defamation),属民事侵权法(tort)的一种,主要是保护一个人(自然人)、一间法人(有限公司)或一班人(代表性诉讼)的声誉,法律补救主要是:

1. 禁制令(injunction),即禁止侵权人继续发表诽谤性言论;及
2. 损害赔偿(damage),即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因诽谤所做成的损失。
怎样性质的内容才称得上带诽谤成份(defamatory)?在诽谤官司中,所采取的是「正常人」(reasonable man)的标准,称之为「社会上一般想法正常的人」(right thinking member of society generally),这个标准并不完全具体,但本意要说明内容有否带有诽谤成份,标准是客观而非主观的。

香港的诽谤法律是以「诽谤条例」和普通法作为基础。但诽谤条例最近一次的修改远在1993年,法例并没有因应互联网通讯普及化而进行修改。

自1993年开始,互联网的使用在港开始成为风气,至99年中在特区政府大力鼓吹和支持使用互联网后,更大行其道。诽谤条例从来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状态和处境。

互联网的沟通方式大致有三:

1. 万维网网页(world wide wide) 2. 电邮(e-mail) 3. 新闻组(newsgroup)
互联网的特色是无地域限制,信息传播快捷,可以用多种形式表达(文字、影音),亦可具备互动功能(如ICQ和报告板(message board),沟通形式可以是单对单(如电邮)、一个对多个(如网页)和多个对多个(如新闻组)。互联网的表现形态与传统的媒体(如报张、杂志、收音机和电视)不同,传统媒体有地域上的限制,同时受到各式各样的法规监管,例如在香港开办电台和电视台要向政府申请领牌,内容亦受影视及娱乐事务处(TELA)监管。互联网不会受到这等限制,同时,互联网的发布内容可以包含文字、影音,是传统媒体的混合体,却又不像传统媒体般受到各类特殊法规的规管。而传统媒体在内部运作上,都会设置编辑制度,有人负责审阅稿件的内容,因此,不论是新闻稿、专栏或读者来函,都会有人从事检阅,避免内容带有诽谤成份。

但从诽谤法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并不会受到优待,它与报张、杂志、电台和电视台一样,同样受到诽谤法律的管治,有互联网评论专家在多年前以「一人一媒体」和「我就是媒体」来形容互联网的通讯现象,其意思是指每个人都可以像报张、电台一样在互联网进行制作和广播,容易造成「无政府」状态。

「我就是媒体」的互联网传播现象亦带给诽谤法律诸多难题。英国诽谤法(Defamation Act)在1996年的修改,是为了要迎合互联网这媒体,将普通法的「无心散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答辩根据写成成文法例,令互联网的服务供货商(ISP)或内容供货商(ICP)的责任得到清楚界定。有关法例内容如下:

(1) 被告人并不是诽谤字句的作者、编辑或印刷者(author, editor or publisher) (2) 被告人已就诽谤字句合理地照料(reasonable care) (3) 被告人不知道和没有理由相信他的行为会令诽谤字句得以发布
为了清晰地ISP受到保护,条例指明所谓「作者、编辑或印刷者」,不会包括一些以电子媒体(electronic medium)作为纪录、用以处理、复制、分销或出售的人士。但必须明白,英国的法例不是说ISP永远不会有诽谤责任,他们在文字散播上的位置,仍然必须满足上述(1),(2)和(3)各项要求。

香港的诽谤条例没有英国上述的条文,因此,普通法中的「无心散播」辩护理由,仍然适用。虽然,明文法和普通法的辩护性质类同,但普通法从来没有替ISP的色作过诠释,这项辩护理由对ISP的适用程度,仍然未经过司法程序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之下,香港的ISP或ICP在诽谤中会被法庭如何看待,仍然存在不隐定的因素。如果法院视ISP或ICP为「无心散播者」将他们等同书店、报摊、印刷公司,这便安全无恙,但如果法院视他们的身份和角色有如报张、杂志的编辑,便肯定会带来互联网世界的不安,以致现时十分流行的报告板(message board)和谈话室(chat room)发展受到阻碍。

我个人估计,香港法院如就ISP的角色和责任作出司法判断,会以「无心散播者」来视之,以致ISP可以享有相当大的保障。但这判断并不至给予ISP「免死金牌」,法院必会同时间要ISP证明自己真的「无心」。这点可以从数个月前英国的一宗新闻组诽谤案件中得到理解。案件的被告人Demon Internet被原告人Sir Godfrey控告在Demon Internet主持的新闻组上发放诽谤他的言论。事缘有不知名人士假冒Sir Godfrey的身份在新闻组上发表诽谤Sir Godfrey的言论,Sir Godfrey以传真通知Demon Internet该段言论有诽谤他的成份,并且指明该段信息并非由他发出,要求Demon Internet立刻将它删去。但Demon Internet却不加理会,直至信息因到期在服务器上自动消失,Sir Godfrey事后兴讼控告Demon Internet。结果法庭在一宗程序聆讯案中,指Demon Internet无资格以诽谤条例中的「无心散播」作为辩护理由。

简单来说,如果ISP或ICP获悉或有机会获悉有关信息存有诽谤内容,便有责任采取适当行动将之删去。ISP或ICP绝对不应以「话之你」或「装看不见」的态度和方法,应付有关的投诉或内容。
换言之,ISP或ICP就网上的言论,具备一定程度的责任,它必须就内容尽合理的照料(reasonable care),这样做了,即使还未能得悉诽谤内容,法院才会免它的罪。香港的一些入门网站,有布告板设有板主,板主可能是网站的职员或由网站来挑选,板主制度在网站中可起管理和互动的作用,但这样做亦加添了网站的持有人(即ISP或ICP)的法律责任,起码而言,在网站被发布诽谤言论之时,网站不可以将板主制度形容成「虚位」,或指报告板实情上是「无王管」地带。简而言之,板主制度可能令网站担当了「编辑」的角色,不能够以「无心散播者」充当辩获根据。

这点我们可以引用美国两宗十分有名的网上诽谤案作为分析。第一宗是ISP Compuserve被Cubby控告在一名为Rumorville的杂志式论坛上发布(distribute)诽谤他的言论,有关内容是由不知名的人士发放在论坛上,Compuserve只是论坛的ISP。案件中Compuserve辩称自己「不知道,亦没有理由知道有关内容,我们只是担任通信系统(communication system)的角色」。Compuserve的说法是尝试把自己放在美国诽谤法律的最佳和最安全位置上,将自己等同电讯或电话公司,即所谓common carrier,法院裁决Compuserve的位置等同一份报刊的书店,不须就诽谤言论负上责任,Compuserve因而胜诉。

另一宗案涉及另一间的ISP Prodigy,诽谤内容在一名为Money Talk的报告板(bulletin board)上出现,作者无法稽考,内容则是由报告板的板主Epstein放置上去的,法庭将Prodigy判断为出版者(publisher),要就诽谤言论负上法律责任。

ISP会否就报告板上的诽谤言论负上法律责任,关键是ISP是否在报告板内容上带来「编辑责任」(editorial liability)。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question of fact),不能说ISP就必然不会负上诽谤责任,负责任与否要按事实处境来定。

有论者指互联网上的言论,不应与传统媒体(如报张、电台)相比较,报张和电台的主人不会是读者和听众,在报张或电台上出现诽谤言论,除非报张或电台愿意给他机会作出澄清或解释,被诽谤的人是无机会响应的,这即是所谓「响应权利」(right to reply)的问题。但互联网就有所不同,新闻组或报告板都是发表言论的自由天地,任何人都可以实时地和无限制地将自己要说的话放置在新闻组上,行使自己的「响应权利」,这样做便能够澄清或解释带有诽谤成份的内容。显然,这个说法即使可以接受,只可以适用在报告板、新闻组、电邮和交谈室一类的沟通平台,却不适用于万维网页上。况且,「响应权利」若可成为辩护根据,无形中是给人享有随意诽谤他人的权利,法院接受这种辩护的可能性相信是近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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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0日,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五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九条 500元改为“1000元”,5日改为“10日”。
第二十条 全文修改为“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该规则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托运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中的“六、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39号


盟行署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盟境内的国道、省道。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养护、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护工程实行预算管理。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各养护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六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交通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第七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护工程质量,保障公路畅通。

第八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兴安盟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为本辖区经营性公路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经营企业做为本盟的一个养护单位,由交通局下达公路养护的技术、质量指标,每年签定目标责任状。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各项生产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交通局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干线公路养护支出计划的监督执行;负责对全盟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审批盟内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80万元以内)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专项养护工程维修方案及预算。审批日常养护工程方案及标底。负责组织大中修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及危病桥整治工程验收。

 第十条、兴安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局)是本辖区公路养护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兴安盟交通局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报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负责编制和上报专项养护工程维修方案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养护质量统计报表、养护工程进度报表及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和预算;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及时上报路况调查资料,并综合全年路况情况,于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经交通局公路科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核定后,与综合规划科协商形成初步意见,上报交通局领导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公路专项养护工程月计划。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根据路况调查资料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交通局公路科要及时与综合规划科沟通,随时掌握自治区公路局对我盟养护工程项目安排情况,根据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安排养护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监督、检查养护工程项目的落实及养护工程质量,交通局每年要组织二次对干线公路的路况检测评价。



第三章 日常养护工程

第十五条、日常养护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六条、日常养护工程实行内部养护招投标制。由公路管理局根据养护工区设置情况负责编制养护方案、划分养护工程标段,编制日常养护工程项目标底,报交通局审批。根据交通局批复的标底,由公路管理局组织招标工作,招标过程在交通局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中标单位经兴安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审查批复后,与公路管理局签订养护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养护生产。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局要根据日常养护工程方案,对日常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每月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全盟干线公路进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并及时将养护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报交通局。

第四章 专项养护工程

第十九条、专项养护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二十条、专项养护工程由公路管理局在每月的25日前,提出下月养护建议计划,经交通局认可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确定修复的养护工程项目,公路管理局要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报交通局待批。每月月底前经自检合格后,将专项工程(按附表一要求)的完成情况报交通局,经抽查核实后,对合格工程预算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专项养护工程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对专项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按附表二要求)进行整理,报交通局核备。

第五章 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养护大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按照交通局的指导意见,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交通局根据工程规模进行初审。

第二十五条、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要通过招投标择优选用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结果报兴安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审批。交通局有关部门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养护大中修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局每月要向交通局上报养护大中修工程进展情况及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八条、交通局要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组织机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以及建设过程中确保行车安全的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护大中修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质监站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公路管理局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鉴定合格后,向交通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交通局将根据工程规模,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或向自治区公路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公路绿化、道班房建设(维修)根据规模大小,参照第四、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局要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实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四条、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公路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路况巡查,各公路养护工区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道班(站)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路况巡查。

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工区在汛期必须加大巡查频率,并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治病害,确保过往车辆行驶安全。

第三十六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在修复前或冬季不能修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雪阻。

第三十八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涵洞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公路管理局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通知交通局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七章 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十一条、交通局负责对全盟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程、专项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责任目标考核依据。

第四十二条、公路管理局是我盟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全盟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及路况档案。

第四十三条、公路管理局对养护工程要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要查找原因,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工程,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合格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四十四条、交通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资金拨付由交通局相关科室会签,会签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关于农村公路及干线公路等三项管理实施细则(方案)的说明



盟 交 通 局



一、《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近年国家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交通部今年已将46%的投资转向农村公路。今年也是我盟争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最多的一年,上级投资加上地方配套投资总额近6亿元(通乡油路12条633公里,争取到上级投资2.53亿元;通村公路645公里,争取到上级投资6450万元)。这么多的农村公路项目、这样大的投资,亟需规范管理,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推进和安全落地。前不久,自治区交通厅常厅长来我盟调研时,对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规范运行”。

为此,我们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并借鉴通辽、赤峰等地的农村公路建设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了《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为八个章节、三十五条。

 第三章为工程设计与审计。〖HTF〗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设计标准、设计招标、设计审查及批复等进行了约定(具体技术标准附后)。

 第五章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筹集。〖HTF〗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上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重点补助路面工程费。工程直接费缺口,特别是路基部分工程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税金的计征计退,返还的税金列入当地的公路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征地拆迁、税金返还等均可纳入配套资金。盟、旗两级财政按财政一般性收入的1%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专用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通乡、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

第六章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拨付管理。〖HTF〗对农村公路资金拨付管理程序进行了约定。一是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帐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项目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二是旗县市配套资金应与上级补助资金同时到位。

提请行署对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筹集、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问题重点审定,并尽快批转实施本《细则》。

 二、《兴安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6年,国家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尽快完成改革。至目前,全区已有9个盟市76个旗县完成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我盟在2006年以来没有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相应的一系列工作都处于滞后状态。前不久,自治区交通厅常厅长来我盟调研时对此项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必须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做为一项硬任务,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为此,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并借鉴了其它盟市的改革经验,制订了我盟的《实施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

 第三部分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一是各旗县市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机构隶属于旗县市交通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机构和人员由旗县市内部调剂,人员编制为15人以内(含路政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旗县市财政预算。二是苏木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编制2人,站长由苏木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兼职,设一名乡村公路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隶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受旗县市交通局监督指导。三是行政村嘎查委员会设村路专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职,负责村级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部分为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一是资金筹措。按照自治区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采取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自治区汽车养路费补助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大中修、改善工程;小额养路费及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二是资金安排标准。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方案,自治区交通厅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不足部分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从本地财政收入增量的5%中安排配套资金。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时,县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9000元,县级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无路面不少于3000元;乡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不少于5000元,中低级路面不少于4000元,无路面不少于2000元;村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村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无路面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较大的村级公路由旗县市及苏木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护费。同时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兴署字〔2007〕7号)规定,各旗县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0.5–1.0%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盟级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费补贴。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不低于征收总额的75%或8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三是资金使用及管理。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地方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盟、旗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旗县市财政安排的养护费用,按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为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养护市场化。各旗县市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原地方公路段直接从事养护和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内部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原职工的身份等暂保留不动,待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时一并处理。

提请行署对养护机构设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实施管养分离等问题重点审定,并尽快批转实施本方案。

三、《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近年来,随着国省干线等一批高等级公路的建成使用及干线公路的超负荷使用,养护工作量日益繁重,养护资金投入水平和养护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对公路养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和自治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我盟尚没有出台,致使养护管理秩序较为混乱。为此,根据《交通部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由盟交通局组织编制了《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八章47条。

 第一章为总则。对适用范围、养护内容进行了明确。

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对盟交通局、公路管理局、盟局公路业务科室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

 第三章为日常养护工程。对日常养护工程实行内部养护招投标制和检查评定进行了明确。

 第四章为专项养护工程。对专项养护工程计划、预算、工程抽查等进行了明确。

 第五章为养护大中修工程。对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为养护管理。对建立和运用“公路路面评价系统”和公路“桥梁管理系统”,按规定定期更新公路路面及桥梁数据库,建立干线公路路况巡查制度,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等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为检查、监督、考核。

提请行署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审定,并批转实施。

附件: 1、兴安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2、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略)

3、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